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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淘科技)成交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条 为切实实施好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淘科技)成交项目的财政补助,进一步促进海宁技术市场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海宁市技术市场建设方案》海政办发[2014]7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办法所指技术交易是通过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淘科技”www.hn51js.gov.cn)成交且交易金额履行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补助范畴。

   凡税收归属海宁市的企业,通过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交易,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凡帮助税收归属海宁市的企业在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企业科技专员,按交易额的1.5%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万元。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上述奖励由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企业科技专员的上述奖励随同企业技术交易项目补助统一发放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实施,要求企业将不少于50%的奖励额度发放给科技专员个人,剩余奖励额可作为企业培养科技专员经费。

   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要挂靠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接受相关培训,并提交身份信息进行备案,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作用,才可获得奖励。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要求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合同。

   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商(科易网),具体标准按照双方合同执行。

   奖励补助申请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次兑现(分别为7月份和次年1月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补助的企业、机构和金额标准。

   为规范事后管理与追踪奖励成效,实行奖励监测措施,即企业每隔半年(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为报备日期),将该技术交易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进行定期上报市科技局。不及时上报的企业将视为异常,可要求追回奖励款项,并且在三年内不得享受该奖励政策。每个项目监测时限为两年。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的申请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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