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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鼓励本市企业共享使用愿意接受海宁科技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需与海宁签订协议后确认;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大型科学仪器设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本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活动设计发放的,由市科技部门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形式之一,是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补充政策,条件成熟时,将与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深度整合,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实现科技创新券无纸化,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海宁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科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海宁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质监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会同各部门确定科技创新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实施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核对、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七 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及绩效评价。

  第八 服务机构确定专人协助海宁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科技创新券工作中的相关沟通、联络、协调、监管等工作,具体负责服务机构与我市合作协议的签订,协调海宁市企业与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及时核对登记抵用的科技创新券企业信息、编号信息、项目信息,做好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分1000元、500元两种面额,有效期为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一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是:凡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限用于本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服务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本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鼓励我市企业与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科技创新活动(非研发性除外),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上合作活动凡通过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淘科技”网)完成对接交易的,则通过技术市场专项政策进行支持,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程序为: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需填写《海宁市企业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后上报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申领200万元以内部分,实行先到先领原则,200万元以上部分,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发放。全市年发放暂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第六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使用时需经办人签字,填写联系方式,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企业自行与符合条件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

  (二)企业将技术需求海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登记,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企业需求即传相关服务机构,约请服务机构响应后,企业再前往约定单位进行相关共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持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属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的,科技创新券直接抵用50%,同一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服务机构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每季(一般为季末后一个月5号前,假期顺延)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核对、统计,并及时反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所辖企业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兑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两次,即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遇特殊情况报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商定。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海宁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5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原件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服务机构须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并(寄)送至海宁市科技局作为结算凭证。(发票或收据抬头:海宁市科技局;发票寄送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行政中心2号楼4楼 海宁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 收)。海宁市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兑现材料,选择不低于10%的企业进行抽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八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的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纳入市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4年6月10日

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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